秦皇岛喜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唐山众业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喜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302民初2659号
原告唐山众业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裘荣庆,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喜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631号。
法定代表人徐中文,经理。
原告唐山众业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喜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山众业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众业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山众业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