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丁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丁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宿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0241号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通路799、899、999号17幢2层201室F。
法定代表人:丁增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顺利,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上海宿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五四公路4399号78幢。
法定代表人:田辽军。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吴淞路400号。
负责人:徐峰。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顺利、上海宿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阮广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沈凤丹
书 记 员 沈凤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