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13324号之一
原告:上海玺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南路368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从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丁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通路799、899、999号17幢2层201室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玺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丁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玺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玺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玺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玺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鲁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