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332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玺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南路368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宋从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玉峰,上海华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丁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通路799、899、999号17幢2层201室F。
法定代表人:丁增超,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玺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丁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1332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丁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6,764.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玺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丁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世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鲁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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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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