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泽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谭山蜂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天泽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谭山蜂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天泽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8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223号
原告:广州市谭山蜂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从化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广东天泽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谭山蜂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天泽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谭山蜂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谭山蜂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谭山蜂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00元,由原告广州市谭山蜂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