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1民初3177号
原告:辛集市旧城镇等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辛集市旧城镇等报村。
法定代表人:赵五湖,任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亮,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方群棚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农产品物流园农资种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52216440J。
法定代表人:魏行斌,任总经理。
辛集市旧城镇等报村村民委员会与寿光市方群棚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辛集市旧城镇等报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辛集市旧城镇等报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缴纳。
审判员 胡志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裴跃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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