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陕01民终13577号
上诉人西安龙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德公 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翔宇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原审第三人西安远方航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田丽娟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宣判后,上诉人龙德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龙德公司与翔宇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明确约定,翔宇公司向龙德公司交付电台、飞机模型机身、GPS货物,并约定,翔宇公司如在10天之内还未发货的,购销合同自动失效,翔宇公司需退还龙德公司所有货款,承担滞纳金。庭审中,远方公司口头表示收到翔宇公司向其交付的货物,但翔宇公司及远方公司均未提供任何显示交货的书面证据,翔宇公司实际未向远方公司交付货物。原审法院仅凭远方公司的陈述,认定翔宇公司完成交付义务,完全背离事实。根据合同约定,翔宇公司应向龙德公司退款。翔宇公司违约在先,购销合同失效,原审法院判决龙德公司承担年4%的违约金,于法无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翔宇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龙德公司的反诉请求:翔宇公司退还龙德公司合同款200000元及自2018年2月12日至2021年2月2日按年4%计算的逾期滞纳金25861元,本案诉讼费、反诉费由翔宇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翔宇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翔宇公司(乙方、供方)与龙德公司(甲方、需方)签订《购销合同》,主要约定:“一、产品的名称、型号、数量、金额:……总价合计人民币999200元(含增值税含运费)。二、技术要求及条件:按产品国家或企业标准、需方要求(明细表为合同附件)。三、交(提)货时间:2017.10.31 到现场。四、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保质期为:到货后一年……。五、交货地点及方式:另行通知。供方代办运输、送货上门,并承担费用。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按产品标准或双方确认的技术协议验收。到货后10天内需方应对货物开箱检验并提出异议……。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标准包装,不回收。八、结算方式及期限:电汇。以上价格均已含 17%增值税。票到付款。九、供方须随货向需方提供货品全额17%增值税专用发票。十、违约责任:供方须在约定期限内发货,在正常的一周内需方如未收到货物,将从供方收取已付货款每天1%的滞纳金,如10天之内供方还未发货,本合同将自动失效,供方须退还需方所有货款,并支付因此而产生的滞纳金。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补充约定:供方所提供产品在生产、运输等相关过程中严格遵守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十三、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持一份,盖章后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龙德公司、乙方翔宇公司均在该合同上盖章。该合同没有写明签订日期翔宇公司、龙德公司均称该合同签订日期为2017年10月20日。履约中,翔宇公司将货物交付给第三人远方公司,第三人远方公司亦认可收到翔宇公司交付的全部货物。2017年12月4日,翔宇公司为龙德公司出具了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2 月11日,龙德公司向翔宇公司支付合同款200000元。2021 年1月4日,翔宇公司将龙德公司诉至该院,要求龙德公司支付剩余款项799200元。审理中,双方均称合同履行中实际交货方式为,由翔宇公司直接向第三人远方公司交付货物,并称支付货款的时间为2017年12月4日。
原审法院认为,翔宇公司与龙德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履约中,翔宇公司依据双方约定直接向第三人交付货物,第三人亦认可收到该货物,故翔宇公司已经履行交货义务,龙德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翔宇公司支付货款。合同约定货款金额为 999200 元,龙德公司向翔宇公司支付 200000元,剩余 799200元至今未付,现翔宇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要求龙德公司给付剩余货款799200元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翔宇公司、龙德公司均称支付货款的时间为2017年12月4日,龙德公司未按期给付翔宇公司货款之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龙德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翔宇公司要求龙德公司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4%给付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龙德公司辩称翔宇公司未收到余款是由翔宇公司故意阻止实际采购方向其付款造成的,其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翔宇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龙德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对龙德公司该辩称理由,该院不予采信。龙德公司反诉称翔宇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翔宇公司退还合同预付款200000元并承担逾期退还款项的滞纳金25861元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西安龙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西安翔宇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99200元及该款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西安龙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20元,减半收取6360元,反诉受理费 2340 元,保全费4980元,合计13680元,由西安龙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200(西安龙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西安龙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田 丽 娟
二○二一年八月日
书 记 员 宋 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