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远方航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龙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远方航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陕0114民初2958号
原告西安龙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远方航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蔺飞、张家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称“原告的身份只是被告与翔宇公司的买卖协助方,货物已经由翔宇向被告进行了供货,损失就是因为这批货款本身是由被告应该向翔宇公司支付而没有支付,产生逾期,原告作为中间方,就向翔宇公司承担了违约责任,原告的损失就是向翔宇公司承担的损失。损失是原告的实际损失,但是计算方式是按照银行利率进行计算的”与事实不符,原告分别与翔宇公司、被告订立的买卖合同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在与翔宇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向翔宇公司支付的货款及违约金,系原告根据其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中原告损失的依据。且根据原、被告和解协议的约定,“如乙方资金允许,可以将分次还款部分合并归还,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全部支付完毕后,双方就此事再无纠纷”,被告已两次合并清付全部欠款。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150426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抗辩,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出卖人(供方)原告与买受人(需方)被告订立《产品供货合同》8份,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电台、飞机模型机身、GPS;交(提)货时间、方式、地点为供方在合同生效后3日内发货,将货物以运输形式发送到需方单位,供方负责技术支持;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为合同签订后供方提供全额发票,同时需方支付合同全款;违约责任为供方迟延交付每满一个星期,应支付的违约金即按照购买价格的0.5%计算,由此产生的违约金不应超过产品购买价格的7.5%。8份买卖合同价款共计1370400元,合同同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7年12月4日,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由案外人西安翔宇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向被告交付全部货物。 2017年12月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全额发票。 2020年8月,因被告未支付全部价款,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后因双方和解,原告申请撤诉。 2020年11月6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一、双方确认乙方下欠合同款1070400元;二、经双方协商,乙方的还款方案为:2020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3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300000元,2021年1月30日之前支付300000元,2021年2月10日之前支付170400元……如乙方资金允许,可以将分次还款部分合并归还,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全部支付完毕后,双方就此事再无纠纷。 2020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600000元,2021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470400元,8份《产品供货合同》欠款支付完毕。 另查明,原告曾于2017年10月20日与翔宇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从翔宇公司购买被告所需货物,并约定由翔宇公司直接向被告交付。后因原告未按约支付欠款,翔宇公司诉至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该院判决原告向翔宇公司支付货款799200元及违约金,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执行。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产品供货合同、和解协议、银行转账凭证、民事判决书等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原告西安龙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西安远方航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赔偿逾期支付合同款损失150426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惠惠
法官助理 刘思思 书 记 员 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