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4民初134号
原告:陕***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西安远方航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远方航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陕***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4元,减半收取为1412元,由原告陕***贸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