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远方航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远方航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6民初444号 原告:西安远方航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远方航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航空)与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晶艺)、***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翌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方航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深圳晶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金1903060.01元及利息(利息以1903060.0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12日为29307.12元)。2.判令***凯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费用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5日,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西安航天城项目一期二标段外立面门窗工程</span><spanstyle="font-family:**;font-size:15pt">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以总价包干方式承包西安航天城项目一期二标段洋房(5#楼、6#楼、8#楼、9#楼、11#楼、13#楼)和高层(2#楼)的门窗工程,合同总价为4714359.76元,付款方式为:竣工验收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至已完成合同的80%,结算完成后应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5%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支付。原告按约定进场施工,施工项目于2020年8月14日竣工验收,并于2021年6月21日结算完成,合同最终结算总价为2935288.24元,截止目前,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032228.23元,仍有1903060.01未支付。经查西安航天城项目一期二标段工程发包方为***凯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深圳晶艺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案涉工程尚未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双方并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2.被告对于案涉工程是结算金额无异议,但双方未办理案涉工程的结算手续。3.门窗保证期为两年,门窗渗水为五年,案涉工程的保证期尚未届满质保期,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辩称,我公司的是西安航天城项目一期二标段外立面门窗工程,合同签订方是被告两公司,截止目前根据合同付款条件,已经向被告深圳晶艺足额支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深圳晶艺于2019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深圳晶艺将西安航天城项目一期二标段外立面门窗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工期为315个日历天,开工日以建设单位开工令为准,分包人须根据发包人进度要求进行施工,具体节点工期约定如下:5#楼、6#楼、8#楼、9#楼、11#楼、13#楼最迟完工2019年8月30日,2#楼最迟完工2022年2月29日。合同总价款:4714359.76元。 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合同金额的80%(工程移交物业或业主交应接收后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入伙并内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合同金额的90%住宅项目根据项目入伙交付的情况支付至已完合同金额的90%住宅项目集中交付前二个月,开始一户一验工作,根据交付情况将已完合同的10%(非公共区域根据交付小业主的销售面积将已完合同金额的7%,公共区域视交付情况将已完合同金额的3%)作为交付质量保证金,集中交付给小业主或物业后无质量问题根据交付情况无息返还。(集中交付及整改期不大于3个月)。第二条第四款约定,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同时分包人必须提供结算总价100%的发票,其余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门窗保修期为两年;门窗渗水为五年,收到建设单位质保金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 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结算要求:2.1.工程量收方单: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项目部、成本、乙方在20日内共同按照合同工程清单内工作量完成收方,其它施工内容按相应签证单进行收方,(签证单计算应按照合同内容单价乘以完成工作量计算)并确认签字。2.2.签证汇总表:工程竣工验收后20日内完成并签字。2.3.签证流程:现场发生的经济签证每月21日由项目部确认上报至甲方工程部完善建设单位审批流程与建设单位审批流程同步确认,当月发生的签证若未按时上报,超期将不予办理自动作废;签证手续附件、会签需完整版。2.4.乙方所需库房自行搭设,不再计取任何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库房、办公室需搬迁,由班组自行安排搬离,不再计取任何费用。2.5.施工区域及班组项目库房内相关标识标语由甲方提供,并由乙方配合安装,不再计取费用。2.6.在施工中因甲方或建设单位提出的打样,打样部分在后期中若无调整,工程量统一在结算中收方,单价按合同单价执行;若打样后因方案变更进行拆除或调整,相关费用办理签证(以面积形式体现,参照合同综合单价分析表执行,拆除单价由甲乙双方协商确认);作为体现施工班组施工技术、施工工序、施工质量的打样,不计费用。2.7.在移交建设单位物业前,乙方完成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分包范围内施工项目的整改、维修质量缺陷,直到移交物业完成;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予办理签证。2.8.本工程结算时,如存在分包人未按图及工程清单施工到位的工作内容,无论其是否己通过验收或发包人是否己投入使用,未施工到位的工作内容的费用将予以扣减(单价按合同单价执行);如影响正常使用,该部分工作内容分包人仍应整改到位,因拒不整改而迫使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补缺完善的,所发生的费用将按照发包人与第三方的结算价格等额扣减。 合同第六条约定,保修内容包括本工程分包范围内全部内容,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保修金额为结算价的5%。 合同签订后原告及被告深圳晶艺履行了该合同。 2019年8月20日深圳晶艺向原告支付7723.53元、2019年8月20日支付77511.78元、2019年9月12日支付4387.24元、2019年10月22日支付110377.45元、2019年12月16日支付832228.23元,对此原告开具了发票。 **置业与深圳晶艺签订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深圳晶艺承包西安航天城项目一期二标段外立面门窗分包工程,工程5#楼、6#楼、8#楼、9#楼、11#楼、13#楼2#楼、4#楼,质量保修期约定为两年,其中外窗防渗漏为5年。**置业与深圳晶艺的合同在履行中,并且已经付款90%左右。 为证明主张,原告出具2020年8月14日,有“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红星项目专用章”和原告**的《工程竣工验收单》及《向包方移交竣工工程清单》,对塑钢窗、塑钢门、铝合金百叶窗、玻璃***、非机动车道雨棚等进行了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并将洋房5#-6#,8#-9#、11#-13#楼外立面门窗、***及高层2#***窗、2#-2、4#-1号非机动车坡道雨棚制作及安装工程移交给深圳晶艺。原告还出具于2021年6月21日原告远方航空**和有“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红星项目专用章”的《结算金额汇总表》,上显示合同金额2859981.76元,签证金额85473.15元,奖惩金额负10166.67元。上述三份证据均有“***”签字。深圳晶艺认为有“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红星项目专用章”是***伪造,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认可总的计算金额。 庭审中,深圳晶艺称因未结算,故不同意向原告远方航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置业称原告远方航空和深圳晶艺之间的合同与自己无关,且与深圳晶艺的合同正常履行中。 另查明,合同中“项目入伙”的解释原、被告均认可为移交小业主,本案所涉房屋**置业向小业主的告知收房时间是2020年9月15日前,目前部分交付。 本院认为,原告远方航空和深圳晶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理应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深圳晶艺辩称《工程竣工验</span><spanstyle="font-family:**;font-size:15pt">收单》及《包方移交竣工工程清单》、《结算金额汇总表》并非其公司真实**,但有“***”代表公司签字,且至房屋可以交给小业主已经过去两年,未结算亦应是深圳晶艺的过错,故对被告深圳晶艺该辩称不予采信,现深圳晶艺对结算金额予以认可,应当按照该数额根据合同约定节点付款。 **置业向小业主的告知收房时间是2020年9月15日,故应当认定此时符合项目入伙交付的情况,深圳晶艺应当向原告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双方合同约定集中交付和整改期限不长于3个月,至2021年6月21日原告出具的结算单,早已超过3个月,故深圳晶艺应该按照合同结算金额的95%支付结算金额。原告提供的竣工验收单显示为2020年8月14日,此后**置业对小业主进行了交付,虽深圳晶艺不认可该验收时间,但该时间符合工程交付的流程,至庭审时不足两年,故原告要求退还质量保证金的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深圳晶艺在明知工程交付给发包方**置业,发包方**置业交付给小业主后,迟迟不与原告结算付款,存在违约,故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原告请求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起算时间应自2021年6月2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为宜。 因是原告远方航空和深圳晶艺签订的合同,合同具有相对性,与**置业无关,故原告要求**置业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远方航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807907元。 二、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远方航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807907元为基数,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算自2021年6月2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西安远方航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9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翌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