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4民初1833号
原告:西安照康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远方航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照康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远方航空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西安照康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照康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照康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3元,减半收取计2846.5元,由原告西安照康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846.5元,由本院向原告西安照康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退还。
审判员 董 新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