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联建工有限公司

普安叙宏吊装租赁有限公司、央联建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3民初3977号
原告:普***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盘水街道普天大道七星楼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3MAAJUXF950。
法定代表人:谢世贵。
被告:央联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贵安新区党武镇群升大智汇综合体29#地块(8)1单元9层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WTHG5J。
法定代表人:杨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系公司工程部经理。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普***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央联建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普***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吊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2元(已减半),由原告普***吊装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朱维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才宝
书 记 员 肖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