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联建工有限公司

赤水市富鑫贸易有限公司、央联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民终10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赤水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文华街道严家村石坝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MAAJLG1W9K。
法定代表人:付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昌杰,贵州舸林(赤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央联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党武镇群升大智汇综合体29#地块(8)1单元9层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WTHG5J。
法定代表人:杨阳。
上诉人赤水市**贸易有限公司、央联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1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赤水市**贸易有限公司、央联建工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赤水市**贸易有限公司、央联建工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施正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薇
书 记 员 冯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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