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联建工有限公司

赤水市富鑫贸易有限公司、央联建工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381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赤水市富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文华街道严家村石坝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MAAJLG1W9K。
法定代表人:付娟。
被执行人:央联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党武镇群升大智汇综合体29#地块(8)1单元9层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WTHG5J。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1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717,05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26.00元,保全费4,270.00元,执行申请费9,571.00元,共计736,723.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央联建工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736,723.00元。如其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单位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赖浩
书记员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