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联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毕节建力圣新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民初1149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夫、李昌熙,均系贵州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建力圣新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9836377XM,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洪山路环保局宿舍住房****。
法定代表人:张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央联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WTHG5J,,住所地:贵州贵安新区党武镇群升大智汇综合体**地块(8)******房
法定代表人:杨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毕节建力圣新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央联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未在诉讼费预缴通知单指定的“收到本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之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 誉
人民陪审员  周良惠
人民陪审员  吴向晖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