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81民初1310号
原告:赤水市春梅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贵州省赤水市文华五洲国际中南城14幢7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81MAAKOXF414。
经营者:***,女,汉族,1984年1月15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舸林(赤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央联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贵安新区党武镇群升大智汇综合体29#地块(8)1单元9层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YTHG5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3月25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水市春梅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央联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春梅建材经营部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赤水市春梅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