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恒久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2民初6667号 原告:***,男,194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原告:***,女,195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告: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8272700079XJ,住所荥阳市索河路东段。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单位党工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康砦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182B641403793,住所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康砦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被告:郑州市恒久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395462727T,住所荥阳市新3**国道滨湖花园北三排11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京城路街道办)、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康砦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康砦村委)、郑州市恒久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的行为违法;2.判决三被告将原告的祖坟恢复原状;3.判决被告召开全村群众大会公开赔礼道歉;4.判决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发现自己家的祖坟被人用挖机挖坏,原告于2020年7月25日报警处理。经公安机关调查是被告所为。被告的所作所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失,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自家祖坟所在土地位于荥阳市××路街道××砦村,涉案土地已于2018年开始被荥阳市政府征收,并于2020年6月被政府挂牌出让用于开发建设。当时荥阳市政府征迁办对土地附属物进行了普查,随后附属物调查表由村民代表、组长核实确认。涉案土地上有多家祖坟,有几家已经迁走,现在还有包括原告***等几家祖坟未迁,政府要求土地上的祖坟全部迁走后按照补偿标准统一补偿。2020年7月,因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及净地出让涉案土地需要,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代表政府委托恒久公司对涉案土地进行了地表清理。后原告发现自家祖坟被破坏随即报案,荥阳市京城路派出所对此调查后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原告对此处理结果不服提出复议,现该案正在郑州市公安局复议处理之中。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问题的起因和根源系政府在征收征用涉案土地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后续清理地表行为系京城路街道办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政府征收土地出让土地行为的延伸。原告如认为政府征收征用涉案土地过程中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相关合法权益,可以向政府或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对处理结果不满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