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20民终72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冯裕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炳星,广东**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斌,广东**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欣,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珍,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5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判令诚建公司无需向***支付28000元工资、工地补贴600元。事实与理由:***没有从事建筑设计的资质,仅是挂靠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以下简称诚建小榄分公司)办理社会保险。一审判决以吴园英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认定***工资的依据,但吴园英并非诚建公司的员工,依法无权对***的工资作出确认,故***主张工资28000元、工地补贴600元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支持。综上所述,诚建公司不应向***支付工资及工地补贴,一审认定事实和实体判决均错误,应予纠正。
***辩称,诚建小榄分公司2017年4月1日至10月30日拖欠***工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诚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诚建公司无须向***支付工资28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诚建小榄分公司系诚建公司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胡景洪,登记企业电话为139*****778,于2018年4月12日注销工商登记。
2018年10月23日,***以诚建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诚建公司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的工资28000元及工地补贴款6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8]47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诚建公司支付***2017年4月1日至10月30日的工资28000元及工地补贴600元,共计28600元。诚建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提交参保证明及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其与诚建小榄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中参保证明显示2017年1月至2017年10月,诚建小榄分公司为***参加社会保险。其中与名为胡景洪(微信号baichiluo,关联电话号码139*****778)微信聊天记录及语音,反映双方自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发送、讨论多项建筑图纸事项,***于2018年2月向胡景洪追讨工资,胡景洪承诺下周支付的内容。其中与名为吴园英(微信号a38399210,关联电话号码138*****868)的对话,聊天记录反映吴园英在2017年10月31日确认拖欠***2017年4月至10月的工资28000元及工地补贴600元,并让***提供银行卡给胡景洪汇款。双方确认吴园英为诚建小榄分公司负责人胡景洪的妻子。诚建公司认为参保证明不能证明其与***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认为微信聊天记录中工资数额没有计算方式,应以工资支付的凭据为准,不确认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号真实性,认为***和吴园英、胡景洪有亲戚关系,***与诚建小榄分公司存在的是代买社保的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诚建公司未就仲裁裁决书起诉的部分,视为确认。本案一审焦点为***与诚建小榄分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诚建公司是否应向***支付工资。***提交的参保证明反映诚建小榄分公司为***参加社会保险的事实,***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并提供手机中的原始记录供核对,反映了其为诚建小榄分公司提供劳动并追要工资的事实,该记录内容与诚建小榄分公司为***参加社会保险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基于与诚建小榄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供劳动故应获得工资28000元及工地补贴600元的事实。虽诚建公司主张***是挂靠在小榄分公司参加社会保险、不确认工资事宜,但未提交反驳证据,故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以采信,认定***与诚建小榄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诚建小榄分公司尚欠***工资未付。现诚建小榄分公司已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诚建公司应对诚建小榄分公司尚欠***的工资28000元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诚建公司的诉讼请求;二、诚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工资28000元、工地补贴600元,合计286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诚建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诚建公司主张***与胡景洪、吴园英是亲戚关系,吴园英也是诚建公司员工,无权对工资作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诚建公司是否应支付诚建小榄分公司拖欠***的工资及补贴。首先,诚建小榄分公司于2017年1月至10月为***参加社会保险,***与其负责人胡景洪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语音中,有双方自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发送、讨论多项建筑图纸事项,及***向胡景洪追讨工资、胡景洪承诺下周支付的内容。诚建公司主张***挂靠诚建小榄分公司参加社会保险、不确认工资事宜,但未提供证据反驳,一审判决据此认定***与诚建小榄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诚建小榄分公司尚欠***工资及补贴未支付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其次,吴园英作为诚建小榄分公司负责人胡景洪的妻子,一审判决根据其与***的聊天记录认定诚建小榄分公司拖欠***2017年4月至10月的工资28000元及工地补贴600元亦无不妥。诚建公司上诉主张吴园英并非诚建公司员工,但在二审调查时又确认吴园英为诚建公司员工。对诚建公司认为不能依据***与吴园英的聊天记录认定其工资与补贴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胡景洪是否利用诚建小榄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损害诚建公司利益,不属本案审理范围,诚建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诚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瑄
审判员 王小红
审判员 钟平春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秀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