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2民初3533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松苑路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女,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女,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三被告向本院申请对广东省建筑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以及协议书上三被告的签名及指模进行鉴定,经鉴定两份证据上三被告的签名及指模均非三被告本人的,三被告预缴鉴定费29880元。原告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计988元,由原告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9880元,由原告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三被告)。
审判长*宁
审判员冯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