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民辖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婵,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松苑路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冯裕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470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一、根据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状及证据材料,其诉请的事实基础是“死者***是***聘请”,该事实基础对应的法律关系应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即雇主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事实基础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二、***与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并无关于安全事故责任或者承担责任后追偿权的约定,更无违约责任的条款。因此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涉案款项及行使追偿权,无合同违约的事实基础,本案只有前述侵权一事实基础。在该情况下,一审法院仍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处理,并以原告有权选择“合同债权”和“追偿权”为由,裁定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不当。三、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立法目的看,本案的诉请并不依托施工建设的建筑物,与施工建设的不动产并无关联。四、如本案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必将限制***在本案中根据“雇主责任”追加包工头作为共同被告的诉讼权利。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选择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起诉,法院或对方当事人无权强制变更。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选择依据其与***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进行起诉,以***另聘工人施工为由主张违约,要求***承担对死亡工人的赔偿责任,法院应当尊重其选择。故本案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所涉的不动产位于中山市三角镇,故本案应由中山市三角镇所属的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因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