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1658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俊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俊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林,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霜,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松苑路****
法定代表人:冯裕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俊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粤2072民初1658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7821.2元(实际冻结54051.14元)。现申请人中山市俊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7821.2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