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551号
原告:**就,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松苑路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冯裕强。
被告:廖成林,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告:罗志焕,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就与被告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成林、罗志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就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就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0元,减半收取计2620元(已由原告**就预交),由原告**就负担。
审判员 陈觉天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卢淑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