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553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松苑路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冯裕强。
被告:廖成林,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告:罗志焕,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成林、罗志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4元,减半收取计216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觉天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卢淑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