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固化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7190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冯裕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雄,系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玉,系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固化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葵阳,系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懿芳,系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固化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申请了相关鉴定。本诉原告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广东***固化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广东***固化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3320元,减半收取为31660元,由原告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本诉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257元,由被告广东***固化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已预交)。本诉涉及的鉴定费9040元(原告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反诉涉及的鉴定费71020元(被告广东***固化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固化材料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长  夏重彬
审判员  杨文硕
审判员  徐宏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湛洪
刘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