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5民初4号
原告: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2号2幢附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0089681B。
法定代表人:马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西演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11号28幢1单元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322402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通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通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西演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沈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程婷
书记员母雪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