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2204号之二
原告: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公园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0089681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姣,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西渝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巴文化公园内文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60225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市西演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11号28幢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32240242。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西渝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西演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 判 员 钟 婧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