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民初1524号
原告:自贡经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北环路88号东大·川南家居城6栋商2-05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西演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11号28幢1**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通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重庆道通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自贡经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西演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自贡经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经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经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西演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13元,由原告自贡经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