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法民初字第06123-2号
原告重庆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兴科大道96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709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某某,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西演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海大道6号巴南区财政局710室,组织机构代码0532240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重庆市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某某,重庆市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西演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6元,由原告重庆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覃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