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5民辖终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西演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海大道6号巴南区财政局7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兴科大道9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市西演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660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市西演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市西演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西演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海大道6号,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西演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南坪英华天元商务楼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提交所在地法院解决。“所在地法院”,按字面理解,可视为“物业所在地法院”。故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重庆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约定向物业所在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