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11执保1968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金质安泰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盛泰广场F楼1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6739366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宁海纳电梯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海关路西首桂园小区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4655366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宁金质安泰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0)鲁0811财保136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宁海纳电梯自动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阴衍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