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36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宁海纳电梯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海关路西首桂园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46553664Q。
法定代表人:陈进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金质安泰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盛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673936625。
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海纳电梯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金质安泰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己签收,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
本院采取的措施如下:
1、银行存款: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2020年11月24日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济宁金质安泰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22165.44元、59130.48元、31283.26线上进行了扣划,被执行人济宁金质安泰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11239.34元,线上进行了冻结,不具备划拨条件。
2、车辆:本案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济宁金质安泰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工商登记信息:本案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济宁金质安泰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
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案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济宁金质安泰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互联网银行、无证券信息。
5、不动产:本案通过执行办案系统进行了自然资源部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济宁金质安泰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500000.00元,实执到位111079.18元。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建军
审判员 刘晓栋
审判员 路克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梁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