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金质安泰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济宁金质安泰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济宁海纳电梯自动化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财保1361号
申请人:济宁金质安泰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盛泰广场F楼1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673936625。
法定代表人:王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宁海纳电梯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海关路西首桂园小区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46553664Q。
法定代表人:张帆,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金质安泰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海纳电梯自动化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金质安泰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海纳电梯自动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金质安泰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济宁海纳电梯自动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金质安泰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济宁海纳电梯自动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李建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胡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