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金质安泰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济宁海纳电梯自动化有限公司、济宁金质安泰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执恢233号
申请人:济宁海纳电梯自动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46553664Q。住所地海关路西首桂圆小。
法定代表人:陈进群,负责人。
被执行人:济宁金质安泰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673936625。住所地圣泰广场F楼。
法定代表人:王华,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建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