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8财保313号
申请人:**,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春香,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田草,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久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青年路南段东侧金都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MJOLN8。
法定代表人:林银宇,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久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如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久鼎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8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金乡支行账户1608********)。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久鼎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8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金乡支行账户1608********)。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靳慧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