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执异170号
异议人(案外人):山东久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城中心路路南青年路路西莎岭社区。
法定代表人:林银宇,经理。
申请执行人:无棣县财金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无棣县棣新七路八路之间山水润福苑A-6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张瑞云,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乡县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城青年路以东中心东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颜家探,经理。
本院在执行无棣县财金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金资产公司)与金乡县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地置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久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鼎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2021年8月11日本院作出(2021)鲁16执异138号执行裁定之二执行裁定,驳回久鼎建筑公司的执行异议。异议人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1年11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执复389号执行裁定,撤销(2021)鲁16执异138号执行裁定之二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作出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久鼎建筑公司的异议请求:请求解除对宝地置业公司开发的“金都尚城”1#楼103、104室,2#楼101、102室,3#楼101、102、103、104、105、106、111、112、113、114、115、116、117室共计17套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的查封;或请求确认久鼎建筑公司对上涉案房产依法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在21747028元内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久鼎建筑公司对查封的涉案房产享有权利。2020年3月16日,久鼎建筑公司与宝地置业公司签订《金都尚城室外配套工程施工合同》,2021年5月6日竣工结算额为25712028元,截止到2021年6月26日实际收取案涉工程款3965000元,尚有21747028元工程款未有给付。鉴于宝地置业公司取得位于山东省金乡县预售许可证。久鼎建筑公司于2021年6月1日通过房产折价抵偿工程款18447134.3元的方式,签订了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涉案房产。同日,久鼎建筑公司完成了房屋折价抵偿工程款结算价款的全部手续后,及时办理了预购房屋网签公示行为。2021年6月17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宝地置业公司已经办理网签公示的涉案房产。久鼎建筑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久鼎建筑公司在法院查封涉案房产之前已经通过房屋折价抵偿建筑工程款的方式购买了涉案房产,且已经完成了全部购房款的对价并依法办理了预购商品房网签登记,已经办理网签公示期间的房产不得发生物权变动或设置权利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法律指导精神,久鼎建筑公司提出的排除效力确系满足网签公示登记在先发生,以及房屋折价抵偿建筑工程款真实、合法等必要条件,依法应予支持。如果贵院对异议久鼎建筑公司提出的解除查封的涉案房产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易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综上所述,久鼎建筑公司对贵院该项执行行为同时提出行为异议和标的物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按照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审查。久鼎建筑公司对查封房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主张有法可依,应予支持。
本院查明,无棣农商行与无棣正源木业有限公司、宝地置业公司、无棣欧亚木器有限公司、吴克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鲁16民初88号民事判决(判决的内容略)。
无棣农商行于2018年12月4日与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转让给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在《山东法制报》予以公告。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与财金资产公司签订了《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转让给财金资产公司,并于2020年3月19日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鲁16执27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涉案房产。
2020年3月16日,久鼎建筑公司与宝地置业公司签订《室外配套工程施工合同》。2021年5月6日,久鼎建筑公司与宝地置业公司出具《金都尚城项目配套及附属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工程结算造价:25712028元。
2021年6月15日,宝地置业公司与久鼎建筑公司签订了17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涉案房产卖给久鼎建筑公司,交房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并办理了网签备案。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院是否应当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及能否确认久鼎建筑公司对涉案房产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虽然久鼎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室外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和《金都尚城项目配套及附属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等证明,证明宝地置业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要求本院确认其拍卖、变卖涉案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是本院只是采取查封,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阻却人民法院对涉案房产查封。久鼎建筑公司如果认为其对涉案房产享有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在本院拍卖、变卖涉案房产时申请参与分配,其通过执行异议确认对涉案房产享有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受理的范围,本院应当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久鼎建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孙德国
审 判 员 牛淑华
审 判 员 刘连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郭 冬
书 记 员 崔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