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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烟某某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民终49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城青年路南段东侧金都尚城。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前北流村。 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山***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683民初6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建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