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民终49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城青年路南段东侧金都尚城。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前北流村。
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山***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683民初6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建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