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民初3663号
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高河镇周油坊村金清公路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99285486C
法定代表人:刘彬。
被告: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中心路路南青年路路西沙岭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MJOLN8Q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乡县中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高河街道办事处驻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R2CLF7K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建筑有限公司、金乡县中象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明确表示双方已达成协议,不再缴纳诉讼费,本案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