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久鼎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久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8民初2810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久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金乡街道青年路南段东侧金都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MJ0LN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久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久鼎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36,543.46元及利息(自2022年6月30日至付清为止,按照银行间贷款利息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份久鼎公司将金乡县鱼山街道周路口天棚腻子、乳胶漆工程发包给***施工,2022年1月19日久鼎公司核实工程量,2022年6月29日经结算***共施工工程款486,543.46元,山东久鼎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50,000元,现仍剩余236,543.46元工程款未付。后经***多次催要,久鼎公司总以无钱为由拖延拒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公司欠其工程款,提交的工程量结算单签字人员为***、**连,久鼎公司不认可该两人为其公司人员。根据久鼎公司提交的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量结算单及授权委托书,金乡县鱼山街道周路口11号楼至13号楼、15号楼至21号楼、26号楼和29号楼外墙抹灰、真石漆、保温板工程的承包人为案外人***,***和久鼎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公司向***支付部分工程款。***在接受本院调查时,***和**连系案外人开发商金乡县宝地置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公司没钱给久鼎公司,久鼎公司也没给班组钱,按照公司负责人***的安排,先在班组工程量结算单上签字,把这个事应下来,其签字是公司负责人***安排,代表金乡县宝地置业有限公司。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久鼎公司与***之间存在直接转包或分包关系,其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2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 莹 书 记 员 刘 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