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隋淮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隋淮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81民初320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隋淮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桓潭路国购心苑西区3栋1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QD0D4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隋淮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1元,减半收取计25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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