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宇畅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宇畅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诚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222民初5439-1号
原告:安徽省宇畅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59号华林家园24幢2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251934(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诚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健康路镜湖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621777642。
法定代表人:高灿芝,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宇畅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诚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宇畅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徽诚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并由宋娟提供自己所有的皖K×××××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安徽省宇畅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宋娟所有的皖K×××××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一辆。
冻结安徽诚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耿万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高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