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222执保13号
申请人:安徽省宇畅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59号华林家园24幢2216
被申请人:安徽诚华置业有限公司,住太和县健康路镜湖大厦
安徽省宇畅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安徽诚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冻结了安徽诚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923.89元,以部分保全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皖1222民初5439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常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