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15710号
原告:北京同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2号楼1105。
法定代表人:陈国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瑾,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蚂蚁小微(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卓,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富学,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同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蚂蚁小微(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2020年8月26日,原告因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同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蚂蚁小微(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由原告北京同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宏丞
审 判 员 刘佳欣
审 判 员 刘君婕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武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