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兰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凯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1执110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兰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雁南路18创新大厦A座1103室。
法定代表人:孙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甘肃凯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530号连铝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石鹏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兰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凯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兰仲裁字[2019]62号裁决书,执行标的为426441.60元(其中含预收款408435.60元,仲裁费11802.00元,执行费620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甘肃兰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甘肃凯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对兰仲裁字[2019]62号裁决书的撤销之诉,并正在审理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1执11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