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2民初335号之三
原告:甘肃兰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生创业苗圃1层11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崇信县。
被告:甘肃河海森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高新开发区创新园创新大厦A区14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甘肃兰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河海森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兰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兰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54元,减半收取5077元,保全费3697元,由原告甘肃兰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师 静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