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904民初276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原告:**,男,汉族,1956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原告:何利,男,汉族,1959年11月25日,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泽城,广东民道(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顺,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7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菊,广东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诚联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信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梅苑新村B区第三行13号2楼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4ULQE656。
法定代表人:陈军宇。
第三人:广东信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梅苑新村B区第三行13号二楼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0421071X2。
法定代表人:彭娟,执行董事。
上述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人邓平仔,广东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利与被告***、第三人广东诚联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信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信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利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89.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344.77元,由原告**、**、何利负担。
审 判 长  蔡小丹
人民陪审员  梁云梅
人民陪审员  梁晓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李文伟
书 记 员  林建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