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中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辖终14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中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广东省丰顺县。
原审被告:***,男,住广东省台山市。
原审被告:广东信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中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信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149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金中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应属于劳务分包范畴,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