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921执131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容县雨露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容州镇河南大道171号-2(***01、02、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086539479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容县雨露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921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返还/支付19626.3元(暂计)[此为暂计数额,利息(违约金)、**履行利息等应按生效文书确定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容县雨露广告有限公司,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6元、保全费216元、执行费194元。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广西容县雨露广告有限公司同意由法院按月扣除被执行人**工资收入1500元,同意终结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0921执131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湖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