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中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民申30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中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滥坝镇白腻村岔河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卫萍,贵州灏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9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芳元,男,1982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水城县滥坝镇白腻村岔河组。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一审第三人:水城县保华镇中心学校。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保华镇加河村**。
法定代表人:王庆友,该校校长。
一审第三人:水城县金盆乡中心学校。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金盆乡麻窝村龙井组。
法定代表人:龙祥海,该校校长。
再审申请人贵州中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林芳元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第三人水城县保华镇中心学校、水城县金盆乡中心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2民终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中电公司、**、***、林芳元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导致**没有投入一分钱就可以在申请人处获取近千万资金。与**利用申请人平台自主创收须支付与其创收相关项目的一切费用的事实相矛盾。**既为公司承包人又为公司的副总经理,对29份采购协议签订后安排员工跟踪服务,是履行公司副总的职责,且每月有2万元工资收入为对价。而采购协议约定标的物的交付、安装、维护、设备货款的支付没有一项工作是**自筹;(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将29份合同并非**所签的举证责任划分给申请人,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三)原判决对承包协议断章取义,属二审法官超判决。据此,中电公司、**、***、林芳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贵州中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协议书》真实有效,二审判决依法改判维护了**的合同权利,体现了契约自由的精神。申请人的请求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中电公司、**、***、林芳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静
审判员  冉飞
审判员  周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