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中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9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系贵州贵达(六盘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063590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中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滥坝镇白腻村岔河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095955271E。
法定代表人:林燕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卫萍,系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011743931。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中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原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上诉人**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景强
审 判 员 龙 婷
审 判 员 张 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吉
书 记 员 刘 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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