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4379号
原告:**2,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男,194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女,195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蒋雪波,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1,男,201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理人:**2,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系**1父亲。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北京万商天勤(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财富中心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章舜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纯仪、赵熙,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三墩街**/div>
法定代表人:陶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2、***、***、蒋雪波、**1与被告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2、***、***、蒋雪波、**1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2、***、***、蒋雪波、**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2、***、***、蒋雪波、**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2、***、***、蒋雪波、**1负担。
审判员 吕凤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司储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