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2、某某等与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4379号

原告:**2,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男,194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女,195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蒋雪波,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1,男,201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理人:**2,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系**1父亲。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北京万商天勤(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财富中心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章舜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纯仪、赵熙,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三墩街**/div>

法定代表人:陶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2、***、***、蒋雪波、**1与被告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2、***、***、蒋雪波、**1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2、***、***、蒋雪波、**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2、***、***、蒋雪波、**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2、***、***、蒋雪波、**1负担。

审判员  吕凤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司储毓